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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布時間:2011-05-06 01:59:14)
婚外情變調 小三誣告男友性侵變相姦

丁姓女子6年前與有婦之夫交往,與男方發生多次性行為,因不滿男方提出分手,誣告對方性侵,台北地方法院審理,以相姦、誣告等罪,判處丁女有期徒刑6月。

據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,現年42歲的丁姓女子於民國94年起,與已婚的鄭姓男子交往,2人發生多次性行為,鄭男於96年6月間向丁女提出分手,丁女因而心生不滿,想起2個月前兩人在新北市的住處發生性行為時,鄭男因指甲較長,不慎劃傷她的下體,因而誣告男方性侵。

鄭男妻子98年2月間,在先生電腦中發現丁女控告丈夫的訴訟答辯書,追問之下,鄭男才向妻子供出婚外情,鄭妻因而與先生反控丁女誣告、相姦罪。台北地院審理時,丁女否認與鄭男通姦,並辯稱雙方只是普通朋友。但法官審酌丁女到飯店投宿時,鄭男曾開車到飯店找丁女,再加上丁女曾傳許多曖昧簡訊給鄭男,簡訊語氣親暱、行止親近,未採信丁女說詞。

丁女遭控誣告部分,法官審酌丁女指出案發當天她請鄭男到家中幫忙修電腦,她因洗澡出來身上只圍一條圍巾,才遭對方性侵,再加上丁女事後2個月才提告,法官認為有違常情,認定丁女誣告。法官審酌丁女所為對鄭男妻子心理造成莫大傷害,並誣指男方性侵,以相姦、誣告等罪判處丁女有期徒刑6個月,全案可上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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